加格达奇区院延伸检察触角推进立案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时间:2021-08-02
来源:办公室
作者:刘业鹏
录入:卫桐
审核:梁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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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加格达奇区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刑事诉讼监督薄弱环节,注重制度机制建设,针对难题精准施策,立案监督的质量、数量、效率、效果稳步提升,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注重机制建设,营造监督氛围
一是坚持把刑事诉讼监督纳入“一把手”工程,检察长针对“两项监督”工作提出多办、速办、实办、高效的要求。成立“两项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员额检察官担任,专门负责立案监督工作。二是建立机制,共享案件信息。与加区公安局建立“发挥诉前主导责任工作机制”,及时相互提供有关办案情况和数据;建立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制度,对办案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沟通。每月向公安机关提供办案数据1次,每季度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1次,以检察机关的“智慧检务”促进监督信息向“共享”发展。三是启动研判管辖新模式。进一步维护司法办案公正性,与地区公安局、加区公安局联合会签《管辖研判联合制度》,针对原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将《立案通知书》或《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送达到更适宜办理的侦查部门办理。
二、延伸检察触角,提升监督质量
一是规范提前介入程序。着力推进提前介入,将审判标准不断向侦查前端传导,采取全面履行与突出重点相统一,在引导侦查中实施监督,把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重心锁定为重点案件和重要节点。实行监督案件程序化办理,从受理、审查、办结、提出法律监督意见、到监督纠正违法问题全覆盖。由分包检察官阅卷,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然后参与侦查机关案情讨论和分析会,共同讨论案件存在的疑点、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侦查方向、罪名适用等问题。二是同步监督拓展监督线索。通过监督的同步审查和研判,全面掌握事实与证据,及时发现漏案、漏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三是建立检警定点联络监督机制。员额检察官与办案单位实施对接,安排专门的办公场所,明确“一对一”定向监督范围。将分包联系办案单位的报案、立案、破案、撤案及所有受理案件处理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重点强化对立案撤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的监督。
一、注重机制建设,营造监督氛围
一是坚持把刑事诉讼监督纳入“一把手”工程,检察长针对“两项监督”工作提出多办、速办、实办、高效的要求。成立“两项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员额检察官担任,专门负责立案监督工作。二是建立机制,共享案件信息。与加区公安局建立“发挥诉前主导责任工作机制”,及时相互提供有关办案情况和数据;建立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制度,对办案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沟通。每月向公安机关提供办案数据1次,每季度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1次,以检察机关的“智慧检务”促进监督信息向“共享”发展。三是启动研判管辖新模式。进一步维护司法办案公正性,与地区公安局、加区公安局联合会签《管辖研判联合制度》,针对原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将《立案通知书》或《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送达到更适宜办理的侦查部门办理。
二、延伸检察触角,提升监督质量
一是规范提前介入程序。着力推进提前介入,将审判标准不断向侦查前端传导,采取全面履行与突出重点相统一,在引导侦查中实施监督,把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重心锁定为重点案件和重要节点。实行监督案件程序化办理,从受理、审查、办结、提出法律监督意见、到监督纠正违法问题全覆盖。由分包检察官阅卷,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然后参与侦查机关案情讨论和分析会,共同讨论案件存在的疑点、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侦查方向、罪名适用等问题。二是同步监督拓展监督线索。通过监督的同步审查和研判,全面掌握事实与证据,及时发现漏案、漏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三是建立检警定点联络监督机制。员额检察官与办案单位实施对接,安排专门的办公场所,明确“一对一”定向监督范围。将分包联系办案单位的报案、立案、破案、撤案及所有受理案件处理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重点强化对立案撤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