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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格达奇区检察院公诉的一起恶势力犯罪

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时间:2019-03-27

来源:政工科

作者:卫 桐

录入:卫桐

审核:梁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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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3日星期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加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海斌列席。会议对加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恶势力案件的定性提出疑问,张海斌检察长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进行了阐述,同时也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分析,经过讨论审委会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三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作出有罪判决。
    3月26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加格达奇区第二起恶势力犯罪被法院判决。在3月18日的公开审理中,加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海斌、检察官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加格达奇区某啤酒的供应商。为达到阻止张某某在加区销售某啤酒,自己垄断市场的目的,杨某某在得知张某某向本区的几个饭店供应过期啤酒后,于2018年5月26日晚,纠集徐某、于某某等多人去张某某供应某啤酒的多家饭店吃饭,专门点张某某供应的啤酒。确认张某某供应的啤酒已过期一天后,杨某某等人分别到几家饭店,以摔酒瓶和辱骂的方式闹事,并要求饭店老板把供应商张某某找来。由于被害人当晚没有来,指使徐某打电话给张某某,强迫张某某交1.5万元住院费,次日张某某被迫交给杨某某1.5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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