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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时间:2018-11-12

来源:政工科

作者:卫 桐

录入:卫桐

审核:梁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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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9日,一个危害林区百姓多年的6人恶势力团伙因聚众斗殴罪在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并当庭作出判决。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大兴安岭地区审判的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加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海斌、检察官刘雪峰、李成慧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因滋扰在校女学生与他人产生矛盾。为了报复对方,刘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7时许,纠集本案其余5名被告,并携带铁棍赶往烧烤店,当场使用铁棍、菜刀等凶器,公然殴打正在就餐的3名被害人,并向被害人所在的卡间内抛掷大量瓶装啤酒。经法医鉴定,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一名被害人轻微伤。

前科劣迹:

    本案被告刘某某于2006年1月因寻衅滋事、成立“斧头帮”被劳教1年6个月,2007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释放后,刘某某仍不思悔改,纠集有前科劣迹的腾某、孟某等5人结成或紧密或松散的关系,聚合随机地多次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团伙经常在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周围区域耀武扬威、寻衅滋事,滋扰女学生,严重扰乱校园周边秩序;为强行追求某在校女生,召集人手将其男友打伤;在路上偶遇情侣散步,肆意侮辱谩骂,结伙殴打其中的男性青年。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罪行劣迹不一而足,危害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成员腾某于2015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绥化农垦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孟某于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办案经过:

    2018年7月,公安机关以恶势力团伙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本案被告人向加格达奇区院提请批准逮捕。加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罪名应认定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并启动提前介入程序,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门工作组,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补充证据。

    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加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本着从严从重依法打击的原则,认真把好案件质量关,务必把涉恶案件办成铁案。由于此案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较多,加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深入分析案情,综合研判证据。检察官加班加点反复阅卷,全面梳理证据材料,精心制作法律文书。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案件顺利交付审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8年10月26日,加区检察院将此案以恶势力团伙涉嫌聚众斗殴罪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实况:

此次庭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加区检察院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代表以及人民监督员进行庭审观摩。开庭后,检察长张海斌宣读了起诉书。检察官刘雪峰、李成慧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出示了证据材料。法庭辩论阶段,张海斌当庭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意见认为,本案6名被告人聚集殴打他人,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既遂;被告人具有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一起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犯罪现场使用了铁棍、菜刀等凶器,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公诉意见还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等方面,对该犯罪团伙恶势力性质加以阐释。合议庭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判决结果:

    法庭当庭宣判,认定刘某某等6名被告人属于恶势力犯罪,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年、腾某有期徒刑5年、孟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庞某有期徒刑4年、许某某有期徒刑3年、袁某某有期徒刑3年。6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警示意义:

    黑恶势力破坏法治,扰乱社会,为害百姓,是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必须及时加以铲除,决不能使其滋生蔓延。国家法律不容亵渎、群众权益不容侵犯、社会秩序不容破坏。再强横的团伙,也无法抗拒法治的铁拳;再嚣张的罪犯,也无法战胜正义的力量;再遥远的遁逃,也无法躲避人民的审判。本案将再次向社会表明司法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力度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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